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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執(zhí)業(yè)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
【點擊數:2224 更新:2007/11/3 15: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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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利用專家的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章 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五條 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以及針對評估的風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會同被審計單位或獨立獲取專家的報告、意見、估價和說明等形式的審計證據。 第三章 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和客觀性 第七條 在計劃利用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包括考慮: 第四章 專家的工作范圍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信專家的工作范圍可以滿足審計的需要。 第五章 評價專家的工作 第十二條 在將專家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工作的適當性,包括評價專家工作結果是否在財務報表中得到適當的反映或支持相關認定,以及考慮下列因素: 第六章 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 第十六條 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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